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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3日增訂6月25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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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文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理由 一、本條新增。
- 二、由於公務機關之電腦系統如被入侵往往造成國家機密外洩,有危及國家安全之虞,因此對入侵公務機關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犯行加重刑度,以適當保護公務機關之資訊安全,並與國際立法接軌。
- 三、本條所稱公務機關,係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所定之公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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