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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3日增订6月25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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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文 对于公务机关之电脑或其相关设备犯前三条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理由 一、本条新增。
- 二、由于公务机关之电脑系统如被入侵往往造成国家机密外泄,有危及国家安全之虞,因此对入侵公务机关电脑或其相关设备之犯行加重刑度,以适当保护公务机关之资讯安全,并与国际立法接轨。
- 三、本条所称公务机关,系指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三条所定之公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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