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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編輯1935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019年5月10日修正5月29日公布
編輯- 條文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理由 一、原第一項罰金刑額數已不符時宜,爰修正提高為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