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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编辑1935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窃占他人之不动产者,依前项之规定处断。
-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2019年5月10日修正5月29日公布
编辑- 条文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窃占他人之不动产者,依前项之规定处断。
-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 理由 一、原第一项罚金刑额数已不符时宜,爰修正提高为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二、第二项及第三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