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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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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編輯
1935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23年立法24年公布)#第四章 共犯
條文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2005年1月7日修正2月2日公布
編輯
2006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4年)#第四章 正犯與共犯
條文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理由
基於近代刑法之個人責任原則及法治國人權保障之思想,因此修正共同正犯之參與類型,確定在「實行」概念下之共同參與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爰將「實施」一語,修正為「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