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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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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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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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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23年立法24年公布)#第四章 共犯
条文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之行为者,皆为正犯。
2005年1月7日修正2月2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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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94年)#第四章 正犯与共犯
条文
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之行为者,皆为正犯。
理由
基于近代刑法之个人责任原则及法治国人权保障之思想,因此修正共同正犯之参与类型,确定在“实行”概念下之共同参与行为,始成立共同正犯,爰将“实施”一语,修正为“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