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57條

 第256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
第258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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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販賣或運輸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販賣或運輸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自外國輸入前二項之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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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販賣或運輸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販賣或運輸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自外國輸入前二項之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理由  一、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二、第二項中段「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修正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