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110條

 第108條至第109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一百十條
第111條至第113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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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過失而洩漏或交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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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過失而洩漏或交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理由  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