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110条

 第108条至第109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一百十条
第111条至第113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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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公务员对于职务上知悉或持有前条第一项之文书、图画、消息或物品,因过失而泄漏或交付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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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公务员对于职务上知悉或持有前条第一项之文书、图画、消息或物品,因过失而泄漏或交付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
理由  本罪于民国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后并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条之一第二项本文规定将罚金数额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确性,并使刑法分则各罪罚金数额具内在逻辑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