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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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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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百十二 條 行車管制號誌燈色之變換,規定如左:
一、燈色之變換順序,應依綠燈、閃光綠燈、黃燈、紅燈之原則,依次循環運轉。
二、圓形紅燈與轉向箭頭綠燈同時顯示時,除接著顯示圓形綠燈外,應於轉向箭頭綠燈結束後,顯示圓形黃燈。
三、圓形綠燈結束後,應接著顯示圓形黃燈。圓形紅燈結束後,不得顯示圓形黃燈。
四、單一或多重箭頭綠燈結束後,除接著顯示圓形綠燈外,應顯示圓形黃燈。
2007年9月17日修正發布
編輯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二 百十二 條 行車管制號誌燈號之變換,規定如下:
一、紅、黃、綠三色燈號方式應依綠燈、黃燈、紅燈之方式;紅、綠二色燈號應依綠燈、閃光綠燈、紅燈之方式,依序循環運轉。
二、圓形紅燈與轉向箭頭綠燈同時顯示時,除接著顯示圓形綠燈外,應於轉向箭頭綠燈結束後,顯示圓形黃燈。
三、圓形綠燈結束後,應接著顯示圓形黃燈。圓形紅燈結束後,不得顯示圓形黃燈。
四、單一或多重箭頭綠燈結束後,除接著顯示圓形綠燈外,應顯示圓形黃燈。
2008年6月18日修正發布
編輯
第二百十二條 行車管制號誌燈號之變換,規定如下:
一、紅、黃、綠三色燈號方式應依綠燈、黃燈、紅燈之方式;紅、綠二色燈號應依綠燈、閃光綠燈、紅燈之方式,依序循環運轉。
二、圓形紅燈與轉向箭頭綠燈同時顯示時,除接著顯示圓形綠燈外,應於轉向箭頭綠燈結束後,顯示圓形黃燈。
三、圓形綠燈結束後,應接著顯示圓形黃燈。圓形紅燈結束後,不得顯示圓形黃燈。
四、單一或多重箭頭綠燈結束後,除接著顯示圓形綠燈外,應顯示圓形黃燈。
附設之行車倒數計時顯示器之顯示與變換,規定如下:
一、顯示之數字應與所表示之行車管制號誌紅燈剩餘秒數同時變換。
二、顯示之數字,未達一百秒時,百位數字應不顯示零;未達十秒時,十位數字應不顯示零。
三、顯示為最後一秒後,不顯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