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2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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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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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百十二 条 行车管制号志灯色之变换,规定如左:
一、灯色之变换顺序,应依绿灯、闪光绿灯、黄灯、红灯之原则,依次循环运转。
二、圆形红灯与转向箭头绿灯同时显示时,除接著显示圆形绿灯外,应于转向箭头绿灯结束后,显示圆形黄灯。
三、圆形绿灯结束后,应接著显示圆形黄灯。圆形红灯结束后,不得显示圆形黄灯。
四、单一或多重箭头绿灯结束后,除接著显示圆形绿灯外,应显示圆形黄灯。
2007年9月17日修正发布
编辑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二 百十二 条 行车管制号志灯号之变换,规定如下:
一、红、黄、绿三色灯号方式应依绿灯、黄灯、红灯之方式;红、绿二色灯号应依绿灯、闪光绿灯、红灯之方式,依序循环运转。
二、圆形红灯与转向箭头绿灯同时显示时,除接著显示圆形绿灯外,应于转向箭头绿灯结束后,显示圆形黄灯。
三、圆形绿灯结束后,应接著显示圆形黄灯。圆形红灯结束后,不得显示圆形黄灯。
四、单一或多重箭头绿灯结束后,除接著显示圆形绿灯外,应显示圆形黄灯。
2008年6月18日修正发布
编辑
第二百十二条 行车管制号志灯号之变换,规定如下:
一、红、黄、绿三色灯号方式应依绿灯、黄灯、红灯之方式;红、绿二色灯号应依绿灯、闪光绿灯、红灯之方式,依序循环运转。
二、圆形红灯与转向箭头绿灯同时显示时,除接著显示圆形绿灯外,应于转向箭头绿灯结束后,显示圆形黄灯。
三、圆形绿灯结束后,应接著显示圆形黄灯。圆形红灯结束后,不得显示圆形黄灯。
四、单一或多重箭头绿灯结束后,除接著显示圆形绿灯外,应显示圆形黄灯。
附设之行车倒数计时显示器之显示与变换,规定如下:
一、显示之数字应与所表示之行车管制号志红灯剩馀秒数同时变换。
二、显示之数字,未达一百秒时,百位数字应不显示零;未达十秒时,十位数字应不显示零。
三、显示为最后一秒后,不显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