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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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7月11日全文修正7月24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1976年1月1日施行
- 条文 左列机构或人员,应予奖励;其办法由交通部、内政部会同有关机关定之:
- 一、对促进交通安全著有成效之学校、大众传播业及公私汽车驾驶人训练机构。
- 二、检举汽车肇事或协助救护汽车肇事受伤者之人员。
- 三、优良驾驶人。
1986年5月13日全文修正5月21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1987年7月1日施行
- 条文 左列机构或人员,应予奖励;其办法由交通部、内政部会同有关机关定之:
- 一、对促进交通安全著有成效之学校、大众传播业及公、私汽车驾驶人训练机构。
- 二、检举汽车肇事或协助救护汽车肇事受伤者之人员。
- 三、优良驾驶人。
2012年5月8日修正5月30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2012年10月15日施行
- 条文 下列机构或人员,应予奖励;其办法由交通部、内政部会同有关机关定之:
- 一、对促进交通安全著有成效之学校、大众传播业或公、私汽车驾驶人训练机构。
- 二、检举汽车肇事或协助救护汽车肇事受伤者之人员。
- 三、优良驾驶人。
- 理由 配合法制用语,将左列改下列。
2014年5月30日修正6月18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2014年8月15日施行
- 条文 下列机构或人员,应予奖励;其办法由交通部、内政部会同有关机关定之:
- 一、对促进交通安全著有成效之学校、大众传播业或公、私汽车驾驶人训练机构。
- 二、检举汽车肇事或协助救护汽车肇事受伤者之人员。
- 三、优良驾驶人。
- 四、检举违反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行为经查证属实之人员。
- 理由 一、新增第四款:针对危险驾驶行为迳行检举者,参照空气污染防制法、废弃物清理法等相关规定,设立检举奖金制度,奖励民众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并鼓励更多民众参与。盖国道逼车屡屡造成严重车祸与人员伤亡,惟此危险驾驶行为需派驻人力长时间站岗,否则取缔不易。行车纪录器日益普及,用路人一旦发现违规,可撷取影像纪录上传,交通警察则可据此告发。
- 二、发放本条项检举奖金,需针对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四款“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险方式驾车。二、行车速度,超过规定之最高时速六十公里。三、任意以迫近、骤然变换车道或其他不当方式,迫使他车让道。四、非遇突发状况,在行驶途中任意骤然减速、煞车或于车道中暂停。”之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