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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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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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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6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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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条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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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81年5月立法6月公布)#第五款 著作利用之强制授权
条文
广播电台或电视电台为专门使用于教育之目的或对特定行业专家传播技术或科学研究之结果者,就其依前条规定所为之翻译,得以录音、录影之方式公开播送并得授权其他广播电台或电视电台以同一目的公开播送之。
前项翻译,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之。
广播电台或电视电台就为教育活动所发行之视听著作内容予以翻译者,准用前二项规定。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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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86年立法87年公布)#第五款 著作利用之强制授权
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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