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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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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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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50-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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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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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条
1985年6月28日修正全文7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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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74年)#第五章 附则
条文
本法施行细则,由内政部定之。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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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81年5月立法6月公布)#第四款 著作财产权之限制
条文
供个人或家庭为非营利之目的,在合理范围内,得利用图书馆及非供公众使用之机器重制已公开发表之著作。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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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86年立法87年公布)#第四款 著作财产权之限制
条文
供个人或家庭为非营利之目的,在合理范围内,得利用图书馆及非供公众使用之机器重制已公开发表之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