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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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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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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9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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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1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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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23年立法24年公布)#第十二章 保安处分
条文
犯
第二百八十五条
之罪者,得令入相当处所,强制治疗。
前项处分,于刑之执行前为之,其期间至治愈时为止。
2019年5月10日删除5月29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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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108年5月10日立法29日公布)#第十二章 保安处分
条文
(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