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八十四条之一 行车安全距离限制标志“限4-1”,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在正常情形下与前方车辆间应保持之最短行车安全距离。设于限保持行车安全距离路段将近之处,并得配合于限制路段适当地点标绘公路行车安全距离辨识标线。
限4-1 本标志图案为假定数字,其限制之行车安全距离由主管机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