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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8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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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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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8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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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条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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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81年5月立法6月公布)#第六章 权利侵害之救济
条文
侵害著作人格权者,负损害赔偿责任。虽非财产上之损害,被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前项侵害,被害人并得请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称、更正内容或为其他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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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86年立法87年公布)#第六章 权利侵害之救济
条文
侵害著作人格权者,负损害赔偿责任。虽非财产上之损害,被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前项侵害,被害人并得请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称、更正内容或为其他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