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113条

 第112条 著作权法
第一百十三条
第114条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编辑
条文  依本法修正施行前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享有之制版权,于本法修正施行后制版权未消灭者,适用第四章规定。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编辑
条文  本法修正施行前取得之制版权,适用本法规定。

2003年6月6日修正7月9日公布

编辑
条文  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六月六日本法修正施行前取得之制版权,依本法所定权利期间计算仍在存续中者,适用本法规定。
理由  本条就依本法修正施行前取得之制版权过渡规定加以修正,使之更为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