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4条 | ◄ | 著作权法 第一百零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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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依本法申请著作权或制版权登记者,应缴纳申请费、登记费及公告费。
- 依本法申请强制授权、调解、查阅登记簿或请求发给誊本者,应缴纳申请费。
- 前二项收费标准,由主管机关定之。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依本法申请强制授权、制版权登记、调解、查阅制版权之登记或请求发给誊本者,应缴纳规费。
- 前项收费标准,由主管机关定之。
2003年6月6日修正7月9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依本法申请强制授权、制版权登记、制版权让与登记、制版权信托登记、调解、查阅制版权登记或请求发给誊本者,应缴纳规费。
- 前项收费基准,由主管机关定之。
- 理由 一、第一项修正。配合修正条文第七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爰予增列制版权信托登记,及让与登记,均应缴纳规费。
- 二、第二项修正,将“标准”修正为“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