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6条

 第5条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第六条
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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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全文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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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考试院为国家最高考试机关,掌理左列事项,不适用宪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一、考试。
    二、公务人员之余叙、保障、抚恤、退休。
    三、公务人员任免、考绩、级俸、升迁、褒奖之法制事项。
    考试院院长、副院长各一人,考试委员若干人,由总统提名,经国民大会同意任命之,不适用宪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
    宪法第八十五条有关按省区分别规定名额,分区举行考试之规定,停止适用。

2000年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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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考试院为国家最高考试机关,掌理左列事项,不适用宪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一、考试。
    二、公务人员之铨叙、保障、抚恤、退休。
    三、公务人员任免、考绩、级俸、升迁、褒奖之法制事项。
    考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考试委员若干人,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适用宪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
    宪法第八十五条有关按省区分别规定名额,分区举行考试之规定,停止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