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354条

 第352条至第353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第355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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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毁弃、损坏前二条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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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毁弃、损坏前二条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金。
理由  本罪于民国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后并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条之一第二项本文规定将罚金数额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确性,并使刑法分则各罪罚金数额具内在逻辑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