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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2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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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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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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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4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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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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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23年立法24年公布)#第十九章 妨害农工商罪
条文
意图欺骗他人而伪造或仿造已登记之商标、商号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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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108年12月3日立法25日公布)#第十九章 妨害农工商罪
条文
意图欺骗他人而伪造或仿造已登记之商标、商号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九万元以下罚金。
理由
本罪于民国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后并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条之一第二项本文规定将罚金数额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确性,并使刑法分则各罪罚金数额具内在逻辑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