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54條

 第253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
第255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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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明知為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商號之貨物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處二千元以下罰金。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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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明知為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商號之貨物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處六萬元以下罰金。
理由  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