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80条
第79条 | ◄ |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八十条 |
► | 第81条至第84-1条 |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第 八 十 条 禁止会车标志“禁23”,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应让已进入前方路段之来车优先通过,禁止中途交会。设于路幅狭窄行车交会危险路段将近之处。已设有号志管制交通者,免设之。
禁23
[1] (单位:厘米)
本标志得视道路状况规定其禁制事项,并以附牌说明之。图例如左: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第八十条 禁止会车标志“禁27”,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应让已进入前方路段之来车优先通过,禁止中途交会。设于路幅狭窄行车交会危险路段将近之处。已设有号志管制交通者,免设之。
禁27
本标志得视道路状况规定其禁制事项,并以附牌说明之。图例如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