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八十四條之一 行車安全距離限制標誌「限4-1」,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在正常情形下與前方車輛間應保持之最短行車安全距離。設於限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路段將近之處,並得配合於限制路段適當地點標繪公路行車安全距離辨識標線。
限4-1 本標誌圖案爲假定數字,其限制之行車安全距離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