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79条

 第78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七十九条
第80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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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十 九 条  禁止临时停车标志“禁22”,用以告示不得临时停车,其限制条件得以附牌说明之。设于禁止临时停车路段。已设有禁止临时停车线者,得免设之。


      禁22
       
         本标志为蓝底、红边、红色交叉形图案。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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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禁止临时停车标志“禁26”,用以告示不得临时停车,其限制条件得以附牌说明之。设于禁止临时停车路段。已设有禁止停车线者,得免设之。


      禁26
         
      本标志设为蓝底、红边、红色交叉形图案。

维基教科书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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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禁22递改禁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