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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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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5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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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條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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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81年5月立法6月公布)#第四款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條文
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原件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其原件。
前項公開展示之人,為向參觀人解說其著作,得於說明書內重製其著作。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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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86年立法87年公布)#第四款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條文
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
前項公開展示之人,為向參觀人解說著作,得於說明書內重製該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