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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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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1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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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23年立法24年公布)#第十二章 保安處分
條文
犯
第二百八十五條
之罪者,得令入相當處所,強制治療。
前項處分,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其期間至治癒時為止。
2019年5月10日刪除5月29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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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8年5月10日立法29日公布)#第十二章 保安處分
條文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