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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33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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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3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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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8日增訂1月3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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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1年)#第三十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條文
第三百二十三條
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設本條,使本法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有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