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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31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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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30日增訂4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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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88年3月立法4月公布)#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條文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對於被害人之隱私既有妨害,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以沒收,以免此種侵害持續存在,爰於本條設義務沒收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