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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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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1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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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23年立法24年公布)#第二十三章 傷害罪
條文
當場激於義憤犯
前二條
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9年5月10日修正5月29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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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8年5月10日立法29日公布)#第二十三章 傷害罪
條文
當場激於義憤犯
前二條
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理由
原條文罰金刑額數已不符時宜,爰配合修正罰金為二十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