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國家公園法/第27-1條

 第8條至第27條 國家公園法
第二十七條之一
第28條至第30條 

2010年增訂公布

编辑
 
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條文  國家自然公園之變更、管理及違規行為處罰,適用國家公園之規定。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國家公園與國家自然公園之差異及爭議最小原則,爰增訂國家自然公園之變更、管理及違規行為處罰,適用國家公園之規定辦理,以資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