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154條

 第153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155條至第157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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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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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理由  一、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二、第一項末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修正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