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條之二 自行車路線編號標誌「指 4.1」,用以指示自行車路線之編號,設於已編號之自行 車路線上。 本標誌為圓形棕底白字白色邊線,並得於牌面適當位置設計特定圖案。圖例如下︰ 指 4.1 (單位: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