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隨機
登入
設定
資助我們
關於維基教科書
免責聲明
搜尋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20條
語言
監視
編輯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第15條
至第19條
◄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第二十條
►
第21條至
第32條
維基百科
中的相關條目: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
1954年制定公布
編輯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民國43年)#第三章 會員
條文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各分支會,每年定期徵求會員一次,由當地政府協助辦理。
2000年修正公布
編輯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民國89年)#第三章 會員
條文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各分會、支會每年定期徵求會員一次,省分會由內政部協助辦理,直轄市分會及縣(市)支會由當地政府協助辦理。
理由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省分會定期徵求會員之業務,改由內政部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