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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31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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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9月25日增訂10月8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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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86年9月立法10月公布)#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條文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理由
就職務上或業務上有守秘密義務之人,如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為洩漏行為,由於洩露範圍因電腦的大量儲存功能,所造成之損害亦較傳統犯罪為大,有加重其處罰之必要,故增列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