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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編輯1935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或麻瘋,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014年5月30日修正6月17日公布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明知自己有花柳病,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 理由 一、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業於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公布施行。該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其他法令所稱之痲瘋(癩)病與痲瘋(癩)病病人,自本條例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各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修正之。」是以,原條文之「痲瘋」用語已不符時宜,且漢生病並無法透過猥褻或性交行為傳染,爰予修正刪除。
- 二、原條文罰金刑金額過輕,為兼顧衡平,爰酌予修正提高額度。
2019年5月10日修正5月29日公布
編輯- 條文 (刪除)
- 理由 一、本條刪除。
- 二、本罪之行為人主觀上明知自己罹患花柳病,仍刻意隱瞞與他人為猥褻或姦淫等行為,而造成傳染花柳病予他人之結果,已構成修正條文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為避免法律適用之爭議,爰刪除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