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2條

 第11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十二條
第13條 

1968年10月1日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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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條 用於道路交通標誌之中文字,一律以楷書爲凖,英文字及阿拉伯字均以平頭等線工程字體爲凖。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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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二 條  標誌之體形分爲左列各種:
         一、正等邊三角形 用於一般警吿標誌。
         二、菱形 用於一般施工標誌。
         三、圓形 用於一般禁制標誌及指示標誌之「省道路線編號」標誌。
         四、倒等邊三角形 用於禁制標誌之「讓路」標誌。
         五、八角形 用於禁制標誌之「停車再開」標誌。
         六、交岔形 用於禁制標誌之「鐵路平交道」標誌。
         七、方形 用於輔助標誌之「安全方向導引」標誌、禁制標誌之「車道遵行方向」、「單行道」及「車道專行車輛」標誌、一般指示標誌及輔助標誌之吿示牌。
         八、箭頭形 用於指示標誌之「方向里程」標誌。
         九、梅花形 用於指示標誌之「國道路線編號」標誌。

1994年6月23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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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條  標誌之體形分爲左列各種:
       一、正等邊三角形 用於一般警吿標誌。
       二、菱形 用於一般施工標誌。
       三、圓形 用於一般禁制標誌。
       四、倒等邊三角形 用於禁制標誌之「讓路」標誌。
       五、八角形 用於禁制標誌之「停車再開」標誌。
       六、交岔形 用於禁制標誌之「鐵路平交道」標誌。
       七、方形 用於輔助標誌之「安全方向導引」標誌、禁制標誌之「車道遵行方向」、「單行道」及「車道專行車輛」標誌、一般指示標誌及輔助標誌之吿示牌。
       八、箭頭形 用於指示標誌之「方向里程」標誌。
       九、梅花形 用於指示標誌之「國道路線編號」標誌。
       十、盾形 用於指示標誌之「省道路線編號」標誌。

2017年6月14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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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條  標誌之體形分為下列各種:
       一、正等邊三角形 用於一般警告標誌。
       二、菱形 用於一般施工標誌。
       三、圓形 用於一般禁制標誌及指示標誌之「自行車路線編號標誌」。
       四、倒等邊三角形 用於禁制標誌之「讓路」標誌。
       五、八角形 用於禁制標誌之「停車再開」標誌。
       六、交岔形 用於禁制標誌之「鐵路平交道」標誌。
       七、方形 用於輔助標誌之「安全方向導引」標誌、禁制標誌之「車道遵行方向」、「單行道」及「車道專行車輛」標誌、一般指示標誌及輔助標誌之告示牌。
       八、箭頭形 用於指示標誌之「方向里程」標誌。
       九、梅花形 用於指示標誌之「國道路線編號」標誌。
       十、盾形 用於指示標誌之「省道路線編號」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