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0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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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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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條 高速公路指引標誌「指30」,用以指引一般道路上之車輛駛往高速公路交流道。設於需要引導車輛往高速公路之適當交岔路口或地點。
指30
(單位:公分)
本標誌爲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並得加繪高速公路路線編號圖案,其指向箭頭之位置及方向依道路實際方向標示之,以懸掛式設置。圖例如左:
2003年9月24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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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條 高(快)速公路指引標誌「指30」、「指30-1」,用以指引一般道路上之車輛駛往高(快)速公路交流道。設於需要引導車輛往高﹙快﹚速公路之適當交岔路口或地點。
本標誌爲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並得加繪高﹙快﹚速公路路線編號圖案,其指向箭頭之位置及方向依道路實際方向標示之,以懸掛式設置。其參考圖例如左:
指30
(單位:公分)
指30.1
2007年9月17日修正發布
編輯2007年11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第 一 百 零 四 條 高(快)速公路指引標誌「指 30」、「指 30.1」、「指 30.2」,用以指引一般道路上之車輛駛往高(快)速公路交流道。設於需要引導車輛往高(快)速公路之適當交岔路口或地點。
本標誌爲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並得加繪高(快)速公路路線編號圖案。圖例如下:
指30
指30.1
指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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