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法總則

第一章 緒論 編輯

第一節 私法和民法 編輯

一、公法與私法的劃分 編輯

簡單地講,法是國家用來規範社會關係的工具。根據所規範的社會關係的不同,通常可將法分為公法與私法。在歷史上,這種劃分由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Ulpian)首次提出。烏爾比安認為,公法是與國家權力組織與運行有關的造福公共利益的法律,私法是有關私人利益的法律,[1]因此,該說又稱為」目的說「。然而,何謂公益,何謂何益,有時難以截然區分。因此,近代學者又提出諸多其他標準來劃分公法與私法。除目的說外,史尚寬還總結了其他學說,例如效力說、主體說、統治關係說、生活關係說、統治主體說。[2]統治主體說為有力說,認為調整統治主體之生活關係者為公法,調整非統治主體之生活關係者為私法。所謂統治主體關係,包括統治主體相互間之生活關係,以及統治主體與被統治者,並及公民以主權者之身份對於國家機關之關係。而國家以與私主體平等身份出現於私的交易時,為私法關係。[3]因此,憲法、行政法、刑法與三大訴訟法、國際法等為公法,民法、商法為私法。亦有介於兩者之間者,如勞動法。公法與私法在效力上存在差別,即公法規範不得由當事人之間的私人契約加以變更,而私法規範是任意的,可由當事人協議變更,私人間的」協議就是法律「。[4]另外,私法上的爭議由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受理,公法上的爭議由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刑事審判庭處理。

二、私法框架下的民法 編輯

第二節 民法典的體系與《民法總則》 編輯

第三節 民法的基本原則 編輯

第四節 民法的法源及法律的適用 編輯

第二章 自然人 編輯

第三章 法人 編輯

第四章 非法人組織 編輯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編輯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 編輯

第七章 代理 編輯

第八章 民事責任 編輯

第九章 訴訟時效 編輯

第十章 期間計算 編輯

  1. 王晨光、劉文:「市場經濟和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中國法學》1993年第05期。
  2. 史尚寬:《民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頁4-5。
  3. 同上注。
  4. 郭明瑞、於宏偉:「論公法與私法的劃分及其對我國民法的啟示」,《環球法律評論》2006年第0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