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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第3916号, 1986.12.31, 全部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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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第5015号, 1995.12.6, 一部改正
编辑- 第3条 (外国人创作品)
- 外国人创作品,根据大韩民国加入或签署的条约受到保护。<修改1995.12.06>
- 常驻大韩民国的外国人(包括在大韩民国设有事务所的外国人,以下条款同)的创作品和在大韩民国第一次公开发表的创作品(包括自在国外公开发表之日起30天内,在大韩民国公开发表的创作品),不依照第1项规定根据本法受到保护。<修改1995.12.06>
- 根据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被保护的外国人创作品,在其本国不保护大韩民国国民的创作品时,与其相应可限制根据条约基本法的保护。
法律 第8101号, 2006.12.28, 全部改正
编辑法律 第10807号, 2011.6.30, 一部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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