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观点认为一个人具有什么国籍就是什么国家的公民,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就是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士、美利坚合众国公民,就是指有美利坚合众国国籍的人士。

这样来看,有些人可以同时是多个国家的公民,也有些人只是一个国家的公民,还有些人不是任何国家的公民,这种人称为无国籍人士。

斯诺登就曾经是一个很知名的无国籍人士。



但是,绝大多数人不可能同时合法的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也是美利坚合众国公民。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严格的不准许双重国籍。然而也有例外。未成年人士不认为拥有足够成熟的能力做出国籍方面的最终选择,因而他们在18岁之前都仍然可以保持两国的公民身份;部分香港、澳门居民被默许拥有其他国家的国籍,因此被默许同时拥有中美两国的公民身份,但在中国,包括香港和澳门境内不承认他们可以凭借其他公民身份获得领事救助的权力。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美国并没有这么严格的否认双重国籍,美国政府同样不在本国境内承认任何本国公民拥有的任何其他国家公民身份,同样不允许他们获得接受领事救助的权力。所有美国公民同样只是被默许拥有其他国家的国籍。

另一种观点对公民的定义则要严格得多,不仅观察国籍状态,更严格的观察是否有获得各项人权,是否能正常履行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这些具体的人权、责任和义务是这本教科书后面将要具体阐述的内容。通常来讲,分为两大类。一种是政治权利,一种是经济权利。前者又可分为两小类,包括政治组织权利,比如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人身权利,如游行权,集会权,言论自由的权利,出版自由的权利,和人身安全权利,尤其是逮捕相关的人身安全权利。[注 1]后者则有诸如罢工权、集体谈判权、市场经济交易权等。但是,部分社会主义政治体系则认为,最后一个权利可能会导致对他人的剥削,并且会在物质资源比较丰富的状态下再无继续存在的必要。然而,无论如何,都必须承认的是,公民权利对于一个人能否在社会中获得较好的生活状态至关重要。本教科书也正旨在通过普及基础公民概念来促进读者的生活状态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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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章:社会契约的历史渊源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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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这一点,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曾有非常详细的规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者,其执行逮捕或拘禁之机关至迟应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审判机关审问,本人或他人并得依法请求于二十四小时内提审。”这一条款在五五宪草政协宪草中都得到了保留和体现,最终写入中华民国宪法。以宪法中的二十四小时条款来保障人身权利。尽管最终这一条此后被蒋中正长期以戒严戡乱条款绕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