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至第26条 | ◄ | 陆海空军刑法 第二十七条 |
► | 第28条至第44条 |
维基百科中的相关条目:
2001年9月27日修正全文9月28日公布
编辑2001年10月2日施行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敌前违抗作战命令者,处死刑。
-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 理由 照党团协商条文通过。
2006年12月22日修正2007年1月10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敌前违抗作战命令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 理由 一、修正第一项,于句末增列“或无期徒刑”五字。
- 二、此项规定会列为严重犯行,系因危害军事利益,然因本项犯罪仅限于战时才会触犯,实际适用机会不多,又非侵害生命权之犯罪,故不宜以唯一死刑处罚之。
- 三、唯一死刑之罪并无任何挽回之机会,而本项犯罪亦非侵害生命权之犯罪,故不宜单独处以唯一死刑,而宜增加无期徒刑,使法官于审判之际有选择科处刑罚之裁量权。
- 四、为符合现代刑法思潮,由唯一死刑之罪修正为相对死刑,使法官审判得依犯罪情节之不同,于客观上能有合理之差距,以彰显我国尊重人权之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