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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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7月11日全文修正7月24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1976年1月1日施行
- 条文 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听劝阻者,处所有人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锾,并责令撤除:
- 一、未经许可在道路曝晒物品者。
- 二、未经许可在道路摆设摊位者。
1986年5月13日全文修正5月21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1987年7月1日施行
- 条文 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听劝阻者,处所有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锾,并责令撤除:
- 一、未经许可在道路曝晒物品者。
- 二、未经许可在道路摆设摊位者。
- 三、在车道上、车站内、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站,任意贩卖物品妨碍交通者。
2001年1月2日修正1月17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2001年6月1日施行
- 条文 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听劝阻者,处所有人新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并责令撤除:
- 一、未经许可在道路曝晒物品者。
- 二、未经许可在道路摆设摊位者。
- 三、在车道上、车站内、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站,任意贩卖物品妨碍交通者。
- 理由 修正罚锾为“新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
2005年12月9日修正12月28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2007年1月1日施行
- 条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听劝阻者,处行为人或雇主新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并责令撤除:
- 一、在车道或交通岛上散发广告物、宣传单或其相类之物。
- 二、在车道上、车站内、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站,任意贩卖物品妨碍交通。
- 理由 照党团协商条文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