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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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1月24日制定2月5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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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5月1日施行
- 条文 汽车驾驶人有左列情形之一倒车者,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锾:
- 一、在弯道、狭路、桥梁、隧道、平交道、单行道、交岔路口、危险地带或车辆交通频繁之处所倒车者。
- 二、大型汽车无人在后指引时,不先测明车后有足够之地位或促使行人避让者。
1975年7月11日全文修正7月24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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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1月1日施行
- 条文 汽车驾驶人转弯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锾:
- 一、在转弯或变换车道前,未使用方向灯或表示手势或未减速慢行或不注意来往行人者。
- 二、不依标志、标线、号志指示者。
- 三、行经交岔路口未达中心处,占用来车道抢先左转弯者。
- 四、在多车道右转弯,不先驶入外侧车道,或多车道左转弯,不先驶入内侧车道者。
- 五、四车道以上道路,设有划分岛划分快慢车道,在慢车道上左转弯者。
- 六、转弯车不让直行车先行,或直行车尚未进入交岔路口而转弯车已开始转弯,直行车不让转弯车先行者。
- 七、设有左右转弯专用车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车占用最内侧或最外侧或专用车道者。
1986年5月13日全文修正5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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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7月1日施行
- 条文 汽车驾驶人转弯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
- 一、在转弯或变换车道前,未使用方向灯或不注意来、往行人或转弯前未减速慢行者。
- 二、不依标志、标线、号志指示者。
- 三、行经交岔路口未达中心处,占用来车道抢先左转弯者。
- 四、在多车道右转弯,不先驶入外侧车道,或多车道左转弯,不先驶入内侧车道者。
- 五、四车道以上道路,设有划分岛,划分快、慢车道,在慢车道上左转弯者。
- 六、转弯车不让直行车先行,或直行车尚未进入交岔路口,而转弯车已达中心处开始转弯,直行车不让转弯车先行者。
- 七、设有左、右转弯专用车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车占用最内侧或最外侧或专用车道者。
2005年12月9日修正12月28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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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日施行
- 条文 汽车驾驶人转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罚锾:
- 一、在转弯或变换车道前,未使用方向灯或不注意来、往行人,或转弯前未减速慢行。
- 二、不依标志、标线、号志指示。
- 三、行经交岔路口未达中心处,占用来车道抢先左转弯。
- 四、在多车道右转弯,不先驶入外侧车道,或多车道左转弯,不先驶入内侧车道。
- 五、道路设有划分岛,划分快、慢车道,在慢车道上左转弯或在快车道右转弯。但另设有标志、标线或号志管制者,应依其指示行驶。
- 六、转弯车不让直行车先行。
- 七、设有左、右转弯专用车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车占用最内侧或最外侧或专用车道。
- 汽车驾驶人转弯时,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暂停让行人优先通行者,处新台币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罚锾。
- 理由 照党团协商条文通过。
2014年5月30日修正6月18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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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15日施行
- 条文 汽车驾驶人转弯或变换车道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罚锾:
- 一、在转弯或变换车道前,未使用方向灯或不注意来、往行人,或转弯前未减速慢行。
- 二、不依标志、标线、号志指示。
- 三、行经交岔路口未达中心处,占用来车道抢先左转弯。
- 四、在多车道右转弯,不先驶入外侧车道,或多车道左转弯,不先驶入内侧车道。
- 五、道路设有划分岛,划分快、慢车道,在慢车道上左转弯或在快车道右转弯。但另设有标志、标线或号志管制者,应依其指示行驶。
- 六、转弯车不让直行车先行。
- 七、设有左、右转弯专用车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车占用最内侧或最外侧或专用车道。
- 汽车驾驶人转弯时,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暂停让行人优先通行者,处新台币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罚锾。
- 理由 原条文第一项首句修正为“汽车驾驶人转弯或变换车道时,…”,其余内容未修正。
2019年5月3日修正5月22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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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日施行
- 条文 汽车驾驶人转弯或变换车道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罚锾:
- 一、不注意来、往行人,或转弯前未减速慢行。
- 二、不依标志、标线、号志指示。
- 三、行经交岔路口未达中心处,占用来车道抢先左转弯。
- 四、在多车道右转弯,不先驶入外侧车道,或多车道左转弯,不先驶入内侧车道。
- 五、道路设有划分岛,划分快、慢车道,在慢车道上左转弯或在快车道右转弯。但另设有标志、标线或号志管制者,应依其指示行驶。
- 六、转弯车不让直行车先行。
- 七、设有左、右转弯专用车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车占用最内侧或最外侧或专用车道。
- 汽车驾驶人转弯时,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暂停让行人优先通行者,处新台币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罚锾。
- 汽车驾驶人转弯时,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行近携带白手杖或导盲犬之视觉功能障碍者时,不暂停让视觉功能障碍者先行通过者,处新台币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罚锾。
- 理由 一、原第一项第一款修正为:“一、不注意来、往行人,或转弯前未减速慢行。”。
- 二、本条第三项新增。
- 三、美国共有30州(包括威斯康辛州、德州、纽约州、密歇根州、伊利诺伊州、加州等)规定车辆驾驶人须礼让携带白手杖或使用导盲犬的视觉功能障碍者。日本及荷兰亦有相关之立法例。
- 四、增订汽车(包括机车)驾驶人转弯时,如未礼让视觉功能障碍者优先通行,对驾驶人课以较未礼让其他行人更高金额之罚锾。
- 五、视觉功能障碍者用语同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导盲犬系指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第六十条、合格导盲犬导盲幼犬资格认定及使用管理办法所称之辅助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