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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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1月24日制定2月5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1968年5月1日施行
- 条文 汽车驾驶人不在未划分标线道路之中央右侧部分驾车者,处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锾。但单行道或依规定超车者,不在此限。
1975年7月11日全文修正7月24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1976年1月1日施行
- 条文 汽车驾驶人不在未划分标线道路之中央右侧部分驾车者,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锾。但单行道或依规定超车者,不在此限。
1986年5月13日全文修正5月21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1987年7月1日施行
- 条文 汽车驾驶人,不在未划分标线道路之中央右侧部分驾车者,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锾。但单行道或依规定超车者,不在此限。
2001年1月2日修正1月17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2001年6月1日施行
- 条文 汽车驾驶人,不在未划分标线道路之中央右侧部分驾车者,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锾。但单行道或依规定超车者,不在此限。
- 理由 罚锾金额修正以新台币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