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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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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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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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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6日增订4月17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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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民国108年3月立法4月公布)#第二章 汽车
2020年3月1日施行
条文
汽车驾驶人经依第六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考领驾驶执照后,不依规定驾驶或使用配备车辆点火自动锁定装置汽车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锾,并当场移置保管该汽车。
前项车辆点火自动锁定装置由他人代为使用解锁者,处罚行为人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锾。
第一项车辆点火自动锁定装置之规格功能、应配置车种、配置期间、管理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内政部定之。
理由
一、本条新增。
二、照协商条文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