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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姓名条例/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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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全文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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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姓名条例 (民国90年)
条文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理由
一、条次变更,本条为原条文第十条移列。
二、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2003年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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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姓名条例 (民国92年)
条文
本条例修正条文,自公布日施行。
理由
本次修正条文自公布日施行,爰配合修正本条规定,以资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