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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编辑1935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无期徒刑不得加重。
- 无期徒刑减轻者,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5年1月7日修正2月2日公布
编辑2006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无期徒刑不得加重。
- 无期徒刑减轻者,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理由 无期徒刑之减轻效果,应与死刑及有期徒刑之减轻效果,具有合理之差异为当。易言之,无期徒刑减轻为有期徒刑之下限,不应低于有期徒刑减轻之上限。据此,无期徒刑减轻之效果,应以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为当,爰修正第二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