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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3日增订6月25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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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文 制作专供犯本章之罪之计算机程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理由 一、本条新增。
- 二、鉴于电脑病毒、木马程式、电脑蠕虫程式等恶意之计算机程序,对电脑系统安全性危害甚巨,往往造成重大之财产损失,致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发作之CIH病毒造成全球约有六千万台电脑当机,巨额损失难以估计,即为著名案例,因此实有对此类程式之设计者处罚之必要,爰增订本条。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
编辑- 条文 制作专供犯本章之罪之计算机程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六十万元以下罚金。
- 理由 本罪增订于民国九十二年六月三日,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条之一第二项但书规定将罚金数额提高三倍,以增加法律明确性,并使刑法分则各罪罚金数额具内在逻辑一致性。